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天津市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6〕6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动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0月10日

关于推动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规范发展工作方案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与双向流动、推动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平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立足天津、服务京津冀、深化跨区域协作”定位,构建以项目化推进为基础、运营招商为支撑、融资配套为保障的农村集体存量资产盘活综合服务模式,全面建成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功能完善、智能高效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农村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高效协同配置,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扎实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重点关注权属不清的零散资产,开展结对帮扶困难村和扶持经济薄弱村工作形成的资产,以及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项目等形成的资产,全面核实、分类登记,做到底数清、权属明、账实相符。所有农村集体资产的年度清查结果及后续变更事项,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数据审核,并在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信息录入。(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市农业农村委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健全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规范履行“村级录入、镇级审核、区级备案、市级发布”市场交易程序,确保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农村产权入场交易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公开披露资产权属、使用状况等关键信息,设置的交易条件须与资产实际情况相匹配。健全流转交易市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前端预防、中端调解、后端裁决”的全链条纠纷处置体系,畅通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维护各类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严守农村产权交易不得泛金融化、泛证券化、泛期货化底线,健全跨部门风险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机制,构建覆盖交易全流程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体系,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市农业农村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拓展交易品种和服务范围。严格执行现有交易品种进场交易的有关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集体资金招标采购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因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形确需紧急实施的项目和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资产除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服务边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整合小农户分散的服务需求,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统一开展代耕代种、托管经营、农资采购、农技推广、农产品销售等专业化、社会化对接服务;开发农林碳汇等调节服务类产品、农林牧渔等物质供给类产品和乡村旅游资源等文化服务类产品交易,推进农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服务平台建设,打通生态资源价值转化有效路径,释放农林生态产品价值。(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涉农招商引资服务支撑。依托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天津市农业农村智慧招商平台,为涉农项目提供前期对接、选址评估、项目立项、资产估值、融资配套、政策咨询等服务,构建农村集体存量资产盘活综合服务模式。建立常态化涉农项目路演与推介机制,定期举办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招商推介会、投资洽谈会等,畅通优质项目与资源要素的对接渠道。依法依规对接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经营主体资质审核和信用评价,防范产权流转交易信用风险,并建设优质涉农产业经营主体信息库。加强项目跟踪服务,完善从签约到落地的全过程服务保障机制。(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农村产权交易金融服务。健全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合作,进一步完善“见证即贷、见保即贷、见担即贷”服务模式,推出鉴证贷、电子保函等更多适配农村产权交易场景的金融产品,提升融资与保险服务的精准性和便捷性。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依托市场交易数据,科学编制并定期发布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价格指数。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前提下,依法依规整合农村集体资产确权登记、农业补贴发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等涉农公共信息,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动农村数字金融服务发展。(市农业农村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拓宽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依法依规拓展农村产权服务领域,畅通资产价值转化通道。完善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登记、转让、许可等配套服务,探索农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技术授权使用等新型产权交易模式,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力。探索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居民社区中具有农村集体属性的资产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探索推动涉农区农业投资项目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招商、规范招标和阳光交易。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有效保障流转、抵押等服务需求。探索农业设施、畜禽活体等农村产权确权登记、抵(质)押融资及处置路径。(市农业农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规划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夯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基础。增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益性与可持续性,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对交易双方合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对出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减免交易服务费。统筹用好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益性服务的支持。进一步强化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政策培训,全面提升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深化区域协同与跨区域协作。深化京津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合作,完善京津冀三地农村资产资源项目推介机制,实现推介项目三方同步发布;探索三地项目共同招商路演,高效对接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管理等要素;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在制度、人才、技术、产品等多领域加强交流。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合作,探索在交易系统、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和人才培育等方面深化共建,推动跨区域市场互联互通,因地制宜推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天津方案”。(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强化全过程监督,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依法依规、阳光透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对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市场公开流转交易的项目,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点审查集体资产登记入账的规范性和民主决策程序的合规性,确保交易基础信息真实合法,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对因特殊情形确需采取非公开方式流转交易的项目,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审核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审核程序、信息公开等,重点对交易价格的市场公允性、受让方资格等进行审核或论证,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不失管、收益最优化。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作出审核同意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备。(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常态化抽查核验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坚决防范规避监管和基层微腐败,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阳光规范。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通过定期抽查非公开交易项目、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等方式,重点排查“应进未进”的非公开交易项目,对发现的规避监管、暗箱操作等违规情形,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涉及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建立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协同工作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数据局、市知识产权局为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推动健全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和产品体系,协同推进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各涉农区要统筹推动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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