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琴院熟食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制售冷荤类食品案
2026年5月7日,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琴院熟食店开展检查,发现该熟食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制售冷荤类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开始在其店内制售冷荤类食品(猪肉产品、鸡肉产品、海鲜、鸭货),至2026年5月7日被查获时,共计销售额约4000元,获利约1000元。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4000元,合计罚没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2日
来源: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屈加曼
校对:王婷
初审:石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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