壶关县面向全县所辖范围发布封山禁火令

当前,壶关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发布封山禁火令如下:

一、封山禁火时间

2026年10月14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高温、干旱、大风等极端天气为森林草原火灾高风险期。

二、封山禁火区域

全县所辖范围内

三、封山禁火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地区;

(二)严禁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三)严禁进入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四)严禁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

(五)严禁在封山禁火区域内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点放孔明灯等违规使用明火行为;

(六)严禁发现森林草原火情不报、瞒报、乱报。

四、封山禁火要求

(一)在森林草原禁火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人、社会组织不得在防火区域内进行上述规定的任何野外用火行为和活动。

(二)凡进入防火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必须自觉执行禁火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护林防火人员要及时予以制止;对造成火情火险的依法从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三)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出入山登记制度,自觉主动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对阻挠、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处罚措施

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封山禁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个人或单位,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封山禁火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森林火警电话:

0355-8786970

12119

0355-8778526

来源:壶关融媒

整理:王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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