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一辆白色轿车进入道路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定责】:白色轿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已在道路内正常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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