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一案例入选司法部老年人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10月16日,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发布6件老年人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生存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

据介绍,本案中,老年人杨某退休后与张某再婚,患病后遭张某遗弃,并被逼迫搬离唯一住房,其财产权、生存权受到严重侵害,遂申请法律援助。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七彩光”暖心服务驿站依法为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查,指派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团队承办。承办律师多次走访现场还原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材料,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紧紧围绕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部署,以全市法律援助综合品牌“法护长安 援援不断”为引领,着力推进“6+1+N”法律援助品牌体系建设,持续做优做强“法援银龄”服务品牌,不断优化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举措,为老年群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

杨某退休后,与张某再婚,双方均在婚前育有子女,婚后无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杨某签订《夫妻财产协定》,将二人共同居住房屋赠与杨某。但杨某生病后,张某对杨某不闻不问,不再提供生活费用,且未经杨某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并通过多种方式逼迫杨某搬离。

由于该房屋为杨某唯一居住房屋,为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权利,杨某到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杨某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且其遭遇可能属于遗弃。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杨某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案件。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查阅案卷材料、梳理问题及疑难点并约见受援人。考虑到受援人身患重病、出行不便,承办律师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在约见受援人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张某作为受援人杨某的配偶,对杨某负有扶养义务。杨某患病后张某拒绝扶养,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相关构成要件。经与受援人反复沟通,承办律师决定从追索扶养费和确认居住权两方面入手,保障杨某老年生活权益。

承办律师全面梳理杨某医疗费用相关单据,结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杨某日常支出情况,代理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按月支付扶养费。经人民法院调解,张某同意每月向杨某支付抚养费1300元。

随后,承办律师围绕杨某是否对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这一关键点,反复研究《夫妻财产协定》等文书内容,多次向派出所了解受援人生活情况、调取张某及其子女多次撬锁的报警记录、双方笔录等法律文件,核实受援人维修锁具及其他财产的实际票据、核实物品实际损失情况并补充证据等。在确定证据链条完整后,承办律师代理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杨某对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并要求张某及其子女停止对杨某侵害、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指出,张某子女未向法庭提交支付完毕房屋转让价款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过户合法有效,而张某与杨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定》足以证明杨某可占有、使用该房屋。同时张某子女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杨某的正常生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承办律师意见,判决杨某享有房屋居住权并支持了杨某的赔偿请求。结案后,杨某多次致电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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