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地方标准正式实施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王亚芸报道)日前,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自治区地方标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实施,为新疆城市更新背景下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统一的地方技术遵循。

《规程》设置有5个章节,覆盖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建筑防火、消防给水、防烟排烟、消防电气等全专业消防设计内容。

“《规程》的出台,填补了新疆既有建筑改造专项消防设计地方标准的空白,是新疆落实‘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水平’城乡建设核心任务的重要实践。”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总站(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中心)副站长苗家伟表示,《规程》的落地实施,将规范新疆存量建筑改造消防设计行为,在服务城市更新、盘活存量建筑资源的同时,守牢既有建筑消防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自治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随着新疆城市更新工作持续推进,大量既有建筑开展改建、室内装修、修缮等改造项目,部分建筑受建成年代、原有建设条件等制约,完全照搬现行国家标准实施改造,存在落地难的现实矛盾,亟须制定兼顾消防安全与工程可行性的地方技术规程,破解存量建筑改造消防技术难题。

《规程》明确,适用对象为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已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适用于村民自建房、文物建筑、临时建筑、城市轨道交通以及住宅户内装修改造。改造工程划分为改建工程、室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3类,针对不同改造类型差异化界定标准适用原则,厘清改造项目执行国家现行标准与原建造时期标准的边界条件。

《规程》针对受场地、土建条件限制,消防救援场地、疏散楼梯净宽、疏散门、消防水池容积、高位水箱、加压送风竖井等无法完全达到现行国标指标的情形,设置了科学合理的技术补偿路径。在保证不低于原建筑防火设防底线的前提下,明确可维持现状的边界条件,同时配套性能化补偿、等效防火措施要求;对于确实无法执行规程条文的项目,可以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实现“守得住安全底线、落得下改造方案”。

《规程》还明确,新增建筑消防设施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保留沿用的设施不低于原建造标准,兼顾新旧设施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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