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7日
至2026年10月24日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对无人机等
“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管控
一起来看看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管控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管理,确保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安全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乌鲁木齐市关于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管控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01
管控对象
“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具有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装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航空器类
1、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穿越机(第一人称视角竞速无人机)。
3、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公斤的飞机)。
4、轻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公斤的直升机)。
5、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
6、三角翼(无动力三角翼、动力三角翼)。
7、滑翔伞(无动力滑翔伞、动力滑翔伞)。
8、热气球(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9、飞艇(软式飞艇、硬式飞艇)。
10、航空模型(遥控或自主飞行的缩比航空器模型,模拟火箭、航天器的飞行模型)。
(二)空飘物类
1、风筝(各类传统风筝、特技风筝、大型风筝)。
2、孔明灯(燃料加热升空的纸制灯笼)。
3、系留气球(通过缆绳系留的充氦气球)。
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自由飘移的充氦气球)。
5、空飘气球(用于广告、庆典的氢气球或氦气球)。
6、信鸽(用于竞赛、通信的鸽子)。
7、其他可能影响空中安全的人工漂浮物。
02
管控时段
2026年10月17日0时起至2026年10月24日0时止。
03
管控区域
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全域。
04
管控措施
(一)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和施放空飘物等影响安全的飞行行为。
(二)因医疗、抢险、救灾、警务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他“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利用指定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
(三)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主动配合民航、军队、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对于违规飞行“低慢小”航空器以及非法破解无人机安全控制信息系统等违法行为,军队、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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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公安,乌鲁木齐本地宝综合整理
▌编辑:卫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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