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检察日报消息,近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盗窃案,在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评议组全程旁听该案庭审,并在庭后对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进行评议。
车费纠纷引发命案
“这是一起犯罪手段极为特殊的故意杀人案。”该案公诉人介绍。
2025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因车费结算问题与被害人马某芳发生争执,继而殴打、捆绑马某芳,将其放置于车辆后备箱,连夜驾车行驶数小时,致使被害人因低温失温死亡。案发后,马某掩埋尸体并盗刷被害人微信账户、变卖被害人手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对被告人依法讯问,直击案发时被告人主观心态认定。
“你说想救被害人,为什么在发现她状态持续衰弱后,不为其松绑,将其移到车辆座舱?”
“我当时脑袋发蒙,没有多想。”被告人当庭辩解。
“在长达7个多小时的行车途中,你多次开启后备箱查看被害人状态,每一次都是慌乱发蒙、无所作为吗?”
面对讯问,被告人难以自圆其说。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针对性开展了引导侦查、补充取证工作,依法调取被告人行车轨迹、手机导航记录、微信转账流水、沿途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证实马某驾车过程中多次查看被害人状态、具备充足施救条件与时机,却始终没有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放任被害人生命体征持续衰弱的犯罪过程。
庭审中,公诉人调取案发时段沿途气象数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被害人死因,明确其系长时间处于低温密闭环境中失温死亡,属于危险状态持续、行为人拒不救助导致的渐进性死亡结果。
庭审答辩直击争议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盗窃罪事实及罪名认定无异议,争议核心集中在故意杀人罪定性及自首情节认定两大关键问题。
“被告人仅实施了捆绑、拘禁行为,未实施额外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
公诉人全面总结辩护人的意见,并进行精准驳斥,指出被告人实施捆绑禁锢行为,对被害人生命法益形成排他性控制,由此产生法定救助义务。前期拘禁行为仅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后续具备救助能力却拒不施救的不作为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杀人实行行为。被告人明知寒冷冬夜被害人在车辆后备箱生命体征持续衰弱,却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足以证明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被告人的本意。
“我是自首。”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辩解。辩护人也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在后续讯问过程中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法律并未硬性要求行为人首次传唤到案即必须完整供述,只要到案后最终如实供述,即可成立自首,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自首、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称。
辩论中,公诉人明确,自首制度的核心是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人到案后心存侥幸、刻意规避罪责,到案后面对侦查机关多次问询均否认罪行、隐瞒关键事实,并未主动如实供述,甚至在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关键物证后,仍然拒不承认罪行,其最终供述的原因,是在侦查机关进一步出示已掌握的关键证据后才被动认罪。虽经电话传唤到案,但并未“到案即供”,被告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监制:刘昊
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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