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典型案例曝光!宜兴“厂中厂”出租方未签协议、未检查、未书面告知

3起典型案例!“厂中厂”出租方未签协议、未检查、未书面告知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曝光3起查处的“厂中厂”出租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金翼毛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此外还存在生产车间北侧一升降机未设置门机联锁装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29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4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对承租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华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无锡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275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乔某某作出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书面告知出租场所安全生产要求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明旺耐火电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无锡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1175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处罚款2350元的行政处罚。

“厂中厂”安全如何管?

出租方、承租方如何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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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安全管理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现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出租方

1.出租方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注承租企业位置、逃生路线。

2.设置企业铭牌,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

3.配齐消防设施设备,与承租方共同做好维护保养。

4.加强公共区域的秩序和卫生管理,严禁公共区域违规搭建或随意堆放物资、垃圾。

5.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承租方

1.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2.在作业现场张贴相关制度及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3.安全使用电气设备,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4.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应设置专门仓库或存放点。

5.保持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划定安全通道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急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指示灯等。

6.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等合并设置,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现象,不得将职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

厂房决不能“一租了之”

“八不准”和“五必须”必须是底线!

出租方、承租人双方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不准”

厂房出租严格遵守以下“八不准”:

1.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2.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企业;

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五必须”

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要做到“五必须”:

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

来源:无锡应急管理 宜兴应急管理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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