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不是一纸空文,有能力履行却刻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终将触碰刑事红线,付出沉重法律代价。近日,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因提前退保、取现转移资金、使用他人微信收款码经营逃避执行,双双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被告人甲、被告人乙系夫妻。炎陵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湘0225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人向王某1、王某2、邓某某支付经济损失共计213076.44元。判决生效后,二人并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被告人甲、被告人乙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冻结二人名下银行账户,责令如实申报全部财产情况。但二人心存侥幸,既不如实报告财产,还使用他人微信收款码开展经营活动,刻意隐匿收入规避执行。
法院先后对被告人甲司法拘留10日,对被告人乙司法拘留7日。二人仅履行4146.75元后便不再还款。法院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当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经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早在收到民事案件应诉材料之后,被告人甲、被告人乙就开始提前处置财产:被告人乙将名下保险提前退保,并取现80000元;被告人甲现金结清多笔定期存款、支取储蓄卡存款。2025年1月至3月期间,二被告人累计取现达270906.58元,可见其具备履行赔偿义务的经济能力,却刻意转移资金,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案件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甲、被告人乙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儿子代为缴纳执行款100000元,被告人乙与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炎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被告人乙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自首、部分履行债务、达成执行和解、认罪认罚,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可适用缓刑等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甲、被告人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很多被执行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欠钱不还最多被拘留、上失信名单,殊不知,有履行能力,却通过退保、大额取现、隐匿财产、借用他人账户收款等方式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拘留、失信限高只是惩戒手段,刑事追责才是法律的刚性底线。生效裁判的实现,直接关系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关乎司法权威。在此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千万不要耍小聪明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履行义务。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唯一正确出路,切勿等到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来源:炎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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