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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
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公告
拟调整江苏省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对职工社保追缴设2年时效期
目前正在意见征求中
一起来关注一下吧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图源:江苏省人社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政府规章制定要求,我们研究草拟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11月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jshrssylc202609@163.com
2.传真:025-83276057
3.通信地址: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邮编:21000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10月9日
信息来源:
https://jshrss.jiangsu.gov.cn/art/2026/10/9/art_78929_11839290.html
江苏拟对养老保险追缴设时效期
➡️10月9日,江苏省人社厅在其官网发布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侵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税务机关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超过两年的,不予受理。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基本养老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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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首次将用人单位将不缴少缴社保费行为
纳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
11月1日施行!
快来关注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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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保费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推荐阅读:11月起实施!不缴少缴社保费纳入税务行政处罚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第四条第30项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1️⃣一般: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不满50万元的;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万元,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不满30%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
2️⃣较重: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万元,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30%以上的;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0万元以上,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不满30%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0万元以上,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30%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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