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60期(总第6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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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聚焦
长沙网友“70hrzy1”留言:本人于2026年9月19日在天心区某健身会所健身,因健身器械损坏致鼻梁受伤。事发后我与商家协商,但商家拒不认责、推诿扯皮。我通过12315向文体局投诉,仅接到一次协商通知电话,之后再无进展,维权陷入困境。现再次诉求,恳请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专业解答
谭法根律师(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由此可知,健身会所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其场地的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救助义务等。
与此同时,作为在健身会所健身的人员,如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参加相关健身活动,自身应对健身活动的潜在风险具有相当程度的认知,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使用健身器材时,健身人员应当检查器材状况,保障自身安全。若健身人员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则伤者自身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您仔细核实、收集证据材料,以便判断证据能否证实在该健身会所受伤的事实、受伤造成的损失等。依据规定,前述健身会所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救助义务(必要救助义务适用于“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
当然,您也可依据前述相关规定,依法与相关责任主体通过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或主管部门反映、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编辑:李洁 陈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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