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三无”保健品,被害人出现恶心、呕吐、腹泻,长春一法院判了

网络购物便捷高效,但网络平台不少号称“秘制、特效”的散装保健品,实则是无标识、无资质、无安全保障的三无食品。许多网络卖家误以为,对正规药品、保健品简单分装转手,不算违法犯罪;不少消费者则轻信“养生偏方”,盲目跟风购买。殊不知,看似普通的分装售卖,早已触碰法律红线,害人又害己。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一商家因私自分装售卖三无“特效保健品”,致消费者身体受损,自己也触犯法律、身陷囹圄,为广大网民和电商经营者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网络渠道购入正规厂家生产的鹿鞭丸、枸橼酸西地那非药片后,并未原装售卖。为打造所谓“秘制特效保健品”牟利,被告人自行使用粉碎机将西地那非药片研磨成粉末,掺入鹿鞭丸中重新搓丸,通过简易糖纸、透明塑料进行二次分装、重新包装。

经过私自分装加工后的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批号、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任何合格检验标识,是典型的三无食品。随后,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宣传该产品具有保健功效,药效神奇,对外公开售卖。

有被害人被虚假宣传误导,网购并自行服用该食品。因该保健品成分混杂、配比无序、未经任何安全检测,存在严重食用安全隐患,被害人服用后相继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察觉异常后,被害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到案后,被告人始终存在法律认知误区,单纯认为自己仅实施混合和分装售卖行为,不知自身行为已触犯刑法。一念之差,消费者身体受损、经营者违法获刑,双方均付出沉重代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销售、生产的相关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认知等情况,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法官提醒

很多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分装、代销食品,没有刻意制假造假,就无需担责。但法律红线不容逾越,无知不是违法的挡箭牌,侥幸不能规避刑事责任。

食品经营者应摒弃分装转售不违法的错误认知和侥幸心理。网络经营绝非法外之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仔细核验进货渠道与产品资质,严禁私自对食品、保健品进行分装加工、更改包装,坚决杜绝生产、销售各类三无食品,自觉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和法律红线。

消费者应理性看待网络养生宣传,切勿轻信各类所谓秘制偏方、神奇特效药。在网购食品及养生保健产品时,务必擦亮双眼,仔细核验产品生产信息、生产厂家、保质期限、食品资质及检验报告,坚决不买、不吃无标识、无来源、无保障的三无食品。切勿为追求所谓养生奇效以身试险。

食品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健康与公共安全。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敬畏法律、坚守底线。唯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守护好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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