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卖、黑猪肉!三亚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

制售假劣肉制品等问题开展专项集中整治

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

近日向社会公布6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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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亚海棠区某餐饮店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6月2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三亚海棠区某餐饮店在某平台上登记注册网店并上传他人厨房照片,该店网店接到订单后,使用他人厨房制作食品出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 三亚吉阳区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

2026年5月4日,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吉阳区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发现该餐饮店委托中介在某平台上登记注册网店,其在网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地址与实际出餐点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 三亚吉阳区某小吃店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

2026年5月2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外卖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三亚吉阳区某小吃店在同一地址持有两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分别上传至两家外卖平台开设网店,两家网店共用同一经营场所、厨房制售餐食。当事人存在在网络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4. 符某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

2026年5月27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符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中园村二小组经营的外卖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登记注册的网店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实际出餐点未办理证照,且“三防”设施不符合要求,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21.34元、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16376.19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021.34元;3.罚款16376.19元。

案例提示

餐饮经营主体开展线上网络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网络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规真实、唯一填报经营场所及主体资质信息,如实合规入驻网络外卖经营平台,绝不能拆分经营资质、虚假登记主体信息、规避行业监管。唯有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合规守法经营,才能维护线上餐饮经营秩序,保障群众外卖就餐食品安全,构建规范有序、合规诚信的网络餐饮经营环境。同时,网络平台应当压实平台审核主体责任,从严核验商户经营资质、经营场地信息,严把商户入驻准入关口,发现资质不实、一址多户违规经营行为及时上报处置,配合执法部门闭环查处网络餐饮违法经营行为。

5. 三亚吉阳区某猪肉摊涉嫌欺诈消费者

2026年6月26日,根据举报线索,经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核实,三亚吉阳区某猪肉摊在经营过程中,采用木炭粉涂抹猪皮并以高温灼烧固定毛孔色泽方式将白猪冒充为黑猪,且声称其销售的猪肉为黑猪猪肉,以此诱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6. 三亚荔枝沟某猪肉摊欺诈消费者

2026年6月2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实名投诉举报,称三亚荔枝沟某猪肉摊用白猪冒充黑猪进行销售。经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存在多次采用木炭粉涂抹在白猪表皮方式冒充黑猪、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各类食品经营主体开展商品销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标明商品真实品类、品质信息,诚信开展经营,绝不能通过改变商品外观、以假充真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唯有严守诚信经营底线、合规守法经营,才能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合规诚信的市场经营环境。同时,经营者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真实披露商品信息,杜绝造假欺诈行为,一经发现违法情形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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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微信公众号

责 编:郭 诚

审 核:李丹丹

总值班:余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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