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赓续优秀历史文化 系统守护城市根脉

10月16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的《泰安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明年2月1日,《泰安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将正式施行。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立法,该条例立足泰安资源禀赋,深度契合泰山文化、大汶口文化等本土文脉特质,以法治方式赓续优秀历史文化、系统守护城市根脉,推动厚重文化资源优势加速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魏文峰介绍了条例的具体情况,条例于8月26日经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条例共六章三十四条,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条例清晰界定适用范围,规定了9类保护对象,除上位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外,我市增加了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规定了其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条例建立了系统科学的保护制度框架,构建保护评估机制,定期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并及时整改问题;建立“双名录”管理制度,对潜在资源实施预保护,实行名录动态调整;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建立保护档案,鼓励开展数字化建设,推进历史文化资源的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目前,泰安名城范围内的保护对象包括红门路—岱庙—通天街历史文化街区1片、历史文化名镇2个、历史文化名村5个、传统村落25个、历史建筑154处、传统民居64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姜军峰说,条例的突出特点就是实行保护名录和预先保护名录双重名录制度。目前,我市组织了城乡历史文化资源专项调查,发现1处潜在历史文化街区、3处潜在历史地段、31处潜在历史建筑、8处特色保护要素。我市已公布了泰安市第四批历史建筑名单,新增3处历史建筑;我市申报的山东农业大学岱宗校区,已经省级专家论证,作为新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正按程序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此外,专项调查发现的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已纳入预保护名录。

泰安历史文化名城最鲜明的特色是“山城一体”,条例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应当整体保护山城一体的独特空间格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重点保护具有传统格局特征的城垣遗址、空间布局、历史轴线、街巷肌理、视线通廊、重要节点等历史环境要素;另外条例还将与泰山、汶河等自然景观依存关系紧密、能够体现人地和谐关系的区域纳入传统风貌区保护,从制度上保持和延续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

在具体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了详尽可行的保护措施。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传统风貌区的保护措施,明确政府、所有权人、使用人等不同主体的保护责任。条例列明了保护范围内七类禁止行为,明确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分级管控标准。同时,条例明确历史建筑修缮改造的审批监管流程,由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条例还对标志牌的设置和保护做出了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既有历史建筑、传统街巷,也有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要素,生产建设活动稍有不慎就会对其造成破坏。对此,条例坚持保护优先,从禁止行为和建设控制两个层面作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副主任房元伟介绍,条例明确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环境的活动。

对承载着城市记忆的历史文脉而言,传承利用是让文化薪火持续焕发活力的生命力所在。条例坚持渐进式、微改造导向,推动历史文化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确立与多元价值相适应的传承利用原则,构建多层次多要素的传承利用体系。条例指出,要制定产业引导政策,扶持传统文化品牌,整合黄河、泰山、大汶口等文化资源,推动文旅深度融合。鼓励社会多元参与,条例明确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活化利用方式。条例还明确了保障原住居民权益,延续和传承相应区域的原有风貌和人文文化,防止村落空心化和过度景观化。同时,条例要求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发展特色产业。

记者:王玉 实习生 寇睿宁

编辑:徐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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