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从南安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宣判两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因在牛肉羹中掺入硼砂、销售含西地那非的性保健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两起案件涉案金额均不大:一个卖了76元,一个卖了3700元,却双双获刑。法院提醒,食品安全犯罪系行为犯,实施了掺入或明知而销售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销售金额大小为要件。
案例一:牛肉羹里掺硼砂,卖了76元被判刑
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安市某市场经营牛肉摊位。为了产品口感更好、提高销量,他将购买的硼砂掺入牛肉中制成牛肉羹,并于次日将其中三盒以76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
经检测,被扣押的白色晶状粉末、味精、食用盐、牛肉羹、牛肉中均检出硼酸,其中牛肉羹中硼酸含量达2.51×10³mg/kg。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综合其自愿认罪认罚、自首、退出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等量刑情节,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定罪量刑。
案例二:性保健品含西地那非,销售3700元获刑
被告人苏某某在南安市某乡镇经营一家店面,明知其销售的“虫草九鞭丸”“中药伟哥”“金伟哥”等性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多次向微信好友销售,共计3700元。
经检测,被扣押的“金伟哥”“中药伟哥”等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综合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定罪量刑。
法官说法:“不知者不为罪”不成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法官表示,硼砂(硼酸)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进入人体后可蓄积中毒,损害消化、神经及肝肾功能;西地那非系处方药成分,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与硝酸酯类药物同服可致血压骤降,危及生命。“二者一经检出即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不因添加量多少而改变性质。”
法官提醒,司法解释明确,长期从事相关食品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无合法购货凭证且不能说明食品来源、明显低价进货或销售的,均可认定“明知”。“不知者不为罪”在此不成立。
对生产者而言,凡不属于食品原料、不在国家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之列的物质,一律不得往食品里添加;经营者应索证索票、建立台账,不进、不存、不卖来路不明的“特效货”;消费者请认准正规渠道,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拨打12315举报。
“莫让‘加一点点’的侥幸,换来实打实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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