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老人丧子后与儿媳同住,矛盾频发,放弃2套房继承权,只为独居在其中一套;律师解读:居住权未登记不等于“什么都没有”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

初衷是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持

但在实际操作中

如果只约定“有居住权”

却把“住哪里、怎么住”

写得含糊不清

往往会引发家庭矛盾

江苏无锡的秦阿姨放弃两套房的继承权,只想实现“一个人住”的心愿,结果却跟同住的儿媳闹上了法庭。近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居住权纠纷,引发法律界对居住权设立规范问题的关注。

都市现场

秦阿姨的儿子不幸去世后,留下了两套拆迁安置房,一套70平方米、一套120平方米。为妥善处理遗产,七十多岁的秦阿姨主动放弃两套房的全部继承权,条件只有一个:她要这两套房的终身居住权。

此后,秦阿姨一直与儿媳、孙女共同居住在其中面积更大的一套房内。但三代人因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激烈。多次沟通无果后,秦阿姨诉至法院,表示自愿放弃对大套房屋的居住权,要求排他地享有小套房屋的居住权。

庭审中,儿媳表示,房屋虽由老宅拆迁而来,但婚后她和丈夫也曾出钱出力翻修,且自己一直在照顾老人,不同意老人独占小套房屋。

据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顾正阳介绍,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初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但秦阿姨以放弃继承权为对价,双方已成立居住权设立合同,不能因未登记就否定其效力;同时,房屋源自秦阿姨的老宅,她对房屋形成有重要历史贡献,保障老人基本居住需求是合理回馈。

顾正阳表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不是简单提供一个可供生活的物理空间,而是在考虑老年人现实需求基础上,努力营造充满尊重、关怀和温情的居住环境,让老人居住安宁、生活顺遂、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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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都市现场

编 辑:王利红

校 对:任学忠

值班主任:秦园园

审 核:施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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