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昭通市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昭阳区城区公共广告位经营管理的公告
广大市民、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投放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昭通市昭阳区城区公共广告运营管理秩序,净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整体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区公共广告位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公共广告位使用管理制度
城区所有公共广告位属城市公共资源。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设置许可、未签订正式使用协议,不得擅自占用、设置、改造及利用公共广告位开展广告投放经营活动。
二、集中办理存量广告信息登记及使用协议续签手续
目前已占用、使用以下城区公共广告位投放广告的单位及个人,请于2026年11月2日前,携带主体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广告样稿、原有广告位使用合同(协议)等完整材料,前往昭通市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存量信息登记及使用协议续签手续。
1.凤霞路下段广告立柱
2.南北顺城落地灯箱
3.11个路牌灯箱(①北顺城地下通道旁;②北顺城电信公司门口;③北顺城罗炳辉广场;④崇义街市政府斜对面;⑤公园路爱民路口;⑥南顺城中医院公交站对面;⑦南顺城中医院旁;⑧青年路恒邦对面;⑨青年路西街口;⑩青年路邮政储蓄对面;⑪月牙路下口。)
三、依法处理违规占用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未依法取得设置许可、擅自占用公共广告位投放广告的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据职责分工,将有关违规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职能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由相关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置。
本次规范管理工作中,我局依照法定职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违规广告清退的协调工作,涉及行政强制执行的,由具有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实施。
四、严格规范广告内容发布
所有拟投放及存量广告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杜绝虚假宣传、低俗不良、违规违禁内容。对不符合规范的广告内容,一律不予登记,并依法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请各相关单位、个人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积极配合城市公共广告规范管理工作。敬请广大市民相互转告,共同维护整洁、有序、规范的城市市容环境。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59号208室
联系电话:0870-2158005
昭通市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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