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同行企业网络言论的案件。两家企业在本地生产、经营农用机械,在本地农机市场存在竞争关系。一次行业展会过后,一场网络风波将双方推上法庭。
在某行业展会现场,甲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乙公司产品侵犯自家专利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随后,甲公司工作人员将此事拍成视频,并在短视频平台接连发布多条视频。视频中直接点名乙公司,并称在展会上发现同行侵权,已向监管部门投诉,行政机关正在开展查处。
当时,既无司法裁判,也无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乙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尚无结论。短视频传播速度快、受众广,上述尚未经行政机关、法院最终认定的“侵权指控”在网络迅速扩散。不少客户、行业伙伴看到视频后向乙公司表达疑问,乙公司的企业口碑和正常经营由此受到冲击。
双方沟通无果后,乙公司向奎文区法院起诉,认为甲公司散布误导性言论,恶意贬损企业商誉,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视频只是如实讲述其投诉维权过程,并未编造假话,不应承担责任;相关账号是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号,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维权要守住边界。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正规法律途径解决。但在有权机关尚未作出侵权认定前,将单方侵权指控当作既定事实,通过面向大众的短视频平台广泛传播,容易误导普通观众和上下游客户,使公众误以为竞争对手已坐实侵权,客观上会直接贬损对方商业信誉。即便账号显示为个人账号,但账号内容全部用于企业产品宣传、业务推广,发布视频也是为企业维权发声,实际代表企业意志,法律责任应由企业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酌定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同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为对方消除不良影响。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不少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仅对维权经过发声不构成侵权。但商业诋毁不只是凭空捏造假话,只讲部分事实,把尚未经过有权机关认定的单方指控包装成确定结论,通过网络大肆传播并误导公众,同样属于法律上的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短视频更不能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应向行政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定程序分清是非。把未经定论的争议抛到网络舆论场,借流量打压同行,看似维权,实则越过法律红线。法官提醒,市场竞争比拼的应是产品与服务,而非网络舆论造势,切莫借网络舆论“维权”,最后反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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