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精准护航残疾人高质量就业

10月18日,记者从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获悉,近日,新修订的《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此次修订立足省情实际,统筹兼顾用人单位义务履行与残疾人权益保障,进一步优化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机制,为更好发挥制度效能提供了保障。

在残疾人就业年审申报时限方面,新规将申报窗口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更长的申报周期,为各单位整理资料、完成年审工作留出充足时间,从源头减少用人单位因错过申报时限产生的合规风险。

在资金管理方面,我省优化残保金入库级次与分成模式。从2027年1月1日起,全省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分级入库,20%缴入省级国库,市州、县市区分成比例由各地结合残疾人就业工作事权自主划定,充分赋予基层统筹自主权,实现财力与事权精准匹配,让资金使用更贴合基层助残实际。2026年12月31日前征收的保障金,仍按照原有政策标准执行,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新规进一步细化了残疾人就业认定标准,把原有“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调整为“工资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统一全省执行标准,消除地区差异。同时,新规突出就业优先导向,进一步明确资金要重点投向残疾人职业培训、设施改造支持、自主创业扶持、超比例安置奖励、困难残疾人救济补助等方面,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此外,新规明确用人单位残疾人安置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1.5%;重度残疾人就业按2人折算;注册3年内,30人及以下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因不可抗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规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减免时间不超过1年应缴额度、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等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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