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10月19日讯(记者 陈金龙 通讯员 徐志波)近年来,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工作部署要求,福建省立足南方红壤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实际,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治理模式、强化司法行政联动,有效补齐人为水土流失事后修复短板,推动水土保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常态化落地。
2025年5月,厦门市水利局在全国率先探索“人为水土流失生态损害赔偿+水保碳汇”创新模式,针对一非法采伐造成人为水土流失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以自愿购买水土保持碳汇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为水行政执法领域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福建样板。依托厦门试点成功经验,福建省持续加快机制深化、模式推广,推动创新成果从单点突破向全域落地延伸。
继厦门市之后,2026年9月龙岩市再次实践探索。针对辖区内某涉事企业施工过程中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规范处置废弃渣土,造成区域水土流失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全面固定违法证据、开展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涉事企业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涉事企业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履行水土流失治理与植被恢复义务。同时,通过厦门市产权交易中心(厦门市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自愿认购长汀县朱溪河小流域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碳汇117吨,以碳汇核销方式完成替代性生态补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典型案例是福建省在率先建立水土保持碳汇核算、水土保持司法碳汇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原地生态修复受限等水土流失生态修复实操难题,进一步创新水土保持碳汇替代性修复、异地治理修复模式的积极实践。通过将水土保持碳汇赔偿运用于水行政执法案件,实现行政处罚惩戒与生态功能补偿并举,丰富人为水土流失替代性修复路径,实现生态修复与生态价值实现双向赋能。通过同步追究违法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有效倒逼生产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落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筑牢区域水土保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区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能力持续提升,为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生态损害修复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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