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母亲起诉儿子、儿媳,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2.9万元,儿媳辩称对案涉借款毫不知情,借款亦未用于公司经营或家庭共同开支。最终法院判决,其中7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剩余借款由儿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文|山东商报·山海新闻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高雅 李延文
借条上没有妻子签字
算不算夫妻俩共同债务?
郑杰与秦户是母子关系,秦户与陈田原是夫妻(两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期间,秦户以经营公司周转为由,先后五次向母亲郑杰借款共计12.9万元,并出具五张借条,其中四张加盖了秦户担任监事的某公司公章,陈田系该公司法人。
借款发生后,秦户未予偿还,郑杰遂将秦户及其前妻陈田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秦户对借款事实无异议;陈田则坚决否认,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未参与借款过程,借条上无其签字且系秦户伪造,借款亦未用于公司经营或家庭日常生活,且案涉借款发生于双方离婚诉讼阶段,其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郑杰则认为,借款用于秦户、陈田共同经营的某公司及A餐厅,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法院核查借款实际用途
区分认定债务性质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核心争议为案涉12.9万元借款是否属于秦户与陈田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秦户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应当承担还款义务。针对陈田是否承担责任,法院逐笔核查借款实际用途,区分认定债务性质。
从核查结果来看,其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为,2022年6月,借款4.4万元中,有4万元用于支付A餐厅转让费;同年,又借款3万元,直接支付给房东作为A餐厅房屋租金。上述两笔借款中的7万元,虽未用于陈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但用于秦户与陈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A餐厅。秦户曾将A餐厅的经营情况告知陈田,陈田知情且未提出异议;陈田在另案离婚诉讼中,曾将A餐厅的转让费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这些事实足以认定A餐厅系夫妻共同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属于秦户个人债务部分为,其余借款,因缺乏与夫妻共同经营在时间、用途、金额上的对应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认定为秦户个人债务,由秦户个人负责偿还。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不知情”就无需承担吗?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但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可以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款,债权人(出借人)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郑杰提交转账记录、租房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部分借款实际用于A餐厅经营,该部分债务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陈田虽然声称“不知情”,但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查明,秦户曾明确告知陈田A餐厅的经营情况,陈田不仅知情,还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提供给秦户用于餐厅团购业务办理。此外,陈田在离婚诉讼中还将该餐厅的转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这一行为本身即表明其认可该餐厅属于夫妻共同经营。
离婚诉讼期间的借款是不是共同债务?承办法官表示,陈田主张借款发生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法院指出,双方当时并未分居,仍共同生活,且陈田对秦户经营A餐厅知情且未提异议。离婚诉讼期间不等于经济上的完全隔离,如果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项目,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条上加盖公司公章,就是公司债务吗?本案中多张借条虽加盖了某公司公章,但借款均未打入公司账户,而是由秦户个人控制使用。法院认为,秦户担任公司监事、实际掌控公司公章,不能仅以加盖公章就认定为公司债务,而应审查借款的实际流向和用途。
编辑/董雪 审校/张蓓 投诉举报热线:0531-8819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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