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惠州市低效用地上存量建筑转换临时用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通过制度创新,盘活低效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存量建筑。老旧厂房、闲置楼宇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可临时调整使用功能,补齐城市养老、文化、体育等民生公共服务短板,激发城市存量空间活力。
加强规划管理,鼓励转换为新型产业、公共服务设施等
当前,城市发展由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盘活低效闲置建筑,既是节约集约用地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社区公共配套落地难题的现实路径。为此,我市出台专项指引,为低效用地上存量建筑转换临时用途划定清晰路径。
据了解,该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认定的低效国有建设用地上存量建筑(超高层建筑除外)转换临时用途。转换用途项目须同时符合多项条件,包括已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库;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未纳入闲置土地调查处置范围,未纳入政府近期土地收储计划;同时,存量建筑结构满足转换用途要求,且经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性能鉴定,符合转换用途后的结构安全。
该政策一大亮点是简化规划手续,优先保障民生配套。《指引》明确,转换临时用途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及各类控制线等底线管控要求;所涉及地块视作符合详细规划,土地按原用途管理,无须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在转化临时用途方面,应符合正面清单管控要求。在业态引导上,鼓励存量建筑转换为新型产业、公共服务设施等,严禁转为商品住宅开发。同时明确转换临时用途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对地块周边产生邻避影响,不能超出市政设施及道路交通的承载能力。
具体而言,存量建筑转换临时用途,原则上不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且改造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经批准,可增加必要的电梯、消防通道、消防楼梯、通道性连廊、建筑出入口雨棚等配套设施。同时,改造应以整栋建筑或整个楼层为单位开展,确保建筑功能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规范审批流程,对部分产业土地年收益实施过渡期支持
为合理引导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利用,加强用途转换项目监管,《指引》理顺了审批管理全流程,强化闭环监管,保障用途转换项目有序落地。
《指引》明确,由属地乡镇(街道)受理转换临时用途项目的书面申请,主要负责准入资格审核,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公示后,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审核通过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并由其出具同意转换临时用途意见。随后,实施主体可与属地乡镇(街道)签订监管协议,并与县(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年收益合同。同时,实施主体须按约定时间缴纳土地年收益,并可依据转换临时用途意见书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
在土地年收益计收方面,区分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设置相应计收标准。其中,存量房屋转换临时用途后用于养老、医疗、文化创意等符合国家过渡期支持政策相关产业和行业的,无须缴纳土地年收益。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须恢复原用途使用,或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实行有偿使用。
转换临时用途土地年收益按年度计取,根据转换期限一次性缴纳,并根据各级财政体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分成比例,重点向乡镇(街道)倾斜。
划出管理红线,设定弹性期限并健全批后闭环监管
在规范审批流程、释放盘活空间的同时,政策也划出管理红线,设定弹性期限管理,健全批后闭环监管。
《指引》明确,单次用途转换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且不超过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用途转换期限届满3个月前可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延期,连同过渡期在内的总年限不超过15年。不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须限期停止按转换用途使用,并恢复原建筑原用途使用。
政策还设置退出用途转换机制,并要求各县(区)对转换临时用途的项目形成台账管理。对项目未按批准的用途转换方案实施、未按批准的临时用途使用、未按时足额缴交用途转换土地价款、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存量建筑转换临时用途期间,不得按改变后用途进行销售、分割转让、分割登记,涉及征收的按不动产登记的用途进行补偿。
据了解,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历史建筑、文物从其规定。各县(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操作指引。通过这项政策,我市将推动一批沉睡的老旧厂房、闲置楼宇“活起来”,助力城市更新与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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