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严把购销关
1.严格购买许可管控。依法实施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对易制爆危化品实行凭证购买监管;规范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双向流向信息备案程序,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交易完成后按照规定期限报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销售记录留存不少于1年;严厉打击无证购买剧毒化学品、个人违规购买、伪造变造购买许可证件、未按规定记录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规范销售行为。严查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查验购买资质、不如实记录销售信息、销售记录留存不达标、向无资质单位或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将危化品品种、数量、流向信息报送属地公安机关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违规向无资质主体转让出借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严把承运关
3.严格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类别、性质相匹配的专用车辆及专用罐体,严格落实车辆维护保养、年度综合性能检测、罐体定期检验等制度,常态化排查并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确保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齐全有效、性能完好。对逾期未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擅自非法改装、超出核定载质量或许可经营范围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运营。
4.严格落实出车前车辆检查制度。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出车前检查制度,出车前逐一核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单等证件单据,全面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罐箱及附属安全设备、智能监控终端运行状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按规定期限留存归档。
5.严格落实运输前安全告知。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出车前安全告知制度,向驾驶员、押运员如实告知所运危险货物特性、运输路线风险、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要求;严禁驾驶员、押运员酒后作业、吸食注射毒品、带病上岗、疲劳驾驶,以及上岗前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
6.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制度。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对监控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一时间预警纠正,按照“两客一危”车辆安全码赋码和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加强对红码和黄码车辆的精准管理,有效管控安全风险。
7.严格规范危化品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起运前规范生成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确保危险货物品名、数量、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方法,以及承运车辆、从业人员、起讫地点、运输路线等信息真实完整,严格执行“一车一单”要求。
8.严格管控罐体质量安全。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罐体,不包括储存危化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监督;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开展安全监察;依法查处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三、严把充装关
9.充装前查验资质证件。督促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核验承运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车辆有效道路运输证;核验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核验驾驶员、押运人员有效从业资格证件;核验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确认充装货物品类、数量与运单载明事项一致;核验充裝介质在罐式车辆罐体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內。充装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核验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充装易制爆危化品的,还应当核验购买方合法资质证明及流向备案手续;充装查验应当逐车登记、建立台账,相关记录按规定期限留存备查。
10.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实施充装。督促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对存在承运企业无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或超出核定经营范围承运、车辆无有效道路运输证件或罐式车辆罐体及可移动罐柜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驾驶员及押运人员未取得有效从业资格证件、充装介质与运单载明事项不一致或超出罐式车辆罐体适装介质范围、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化品购销凭证及流向备案手续不全等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实施充装作业。
四、严把出厂关
11.严格落实交付运输检查。督促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在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12.严禁车辆带病出厂。督促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对存在危化车未按要求安装、悬挂标志、包装容器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开启状态的,一律不得驶出厂区。
五、严把运输关
13.严查突出违法。依法查处危化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反禁限行规定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易肇事肇祸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城市道路限制通行区域通行证擅自上路行驶、伪装非法运输、普通货运车辆违法载运危化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化品道路运输。超越许可范围承运危化品,不按核定运输线路及时限行驶、私自拆除关闭设备、屏蔽信号、破坏终端以及伪造、篡改、删除、隐匿监控数据等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14.依法移交违法线索。路面发现危化品购买、销售、承运、充装、出厂等源头环节违法线索的,依法先期固定证据,规范制作案件移交文书,及时移送负有对应监管职责的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
15.加强行刑衔接。对购销环节非法买卖剧毒、易制爆危化品、流向台账造假逃避监管,充装环节无证充装作业、向无资质不合格车辆充装,托运承运环节无资质承运、普通货物夹带匿报危化品、恶意关停动态监控设备,运输环节无证运输、危险驾驶等违法,以及其他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危险作业、危险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建立危化品协同管控机制。建立危化品销售、购买、充装、出厂、承运、运输全链条协同管控机制,形成信息共享、源头追溯、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的监管合力。
17.统筹确定危化品临时存放场所。结合全省化工园区,危化品企业、跨省高速公路与重点国省道危化车车流分布,确定路面查扣危化车所载危化品临时存放场所,解决路面违法危化车所载货物无存放场所的问题。
六、严管高风险区域
18.严格城市建成区危化品夜间通行管控。严格城市限行区域通行证审核把关,科学规划通行时间、路线,认真核查人车资质、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发证前做好安全嘱托、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查未办理限行区域通行证通行、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行驶、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七、严管重点车辆
19.严格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及长时间停车管控。严把通行证审批关口,科学规划通行路线时段;强化沿途路段执法管控,严查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路线时间通行等违法行为。督促承运企业严格落实长时间停车报备要求,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车辆故障、突发状况等确需较长时间停车的,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明确停车位置货物品名、装载数量、预计停放时长及随车联系方式,同步在车辆周边设置警戒带,落实防火、防泄漏、防盗抢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剧毒化学品全程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20.严格电石运输专项管控。督促购买、销售企业使用专用危货车辆运输,严禁使用非专用车辆及无资质车辆承运。督促承运企业规划通行路线要避开水源地、人口密集区,降雨、大雾等高湿天气一律停运。路面发现违规运输电石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倒查购买、销售、承运、充装、出厂等源头环节责任。
本二十条措施未尽事宜,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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