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小聚、把酒言欢本是生活乐事,但若不加节制、疏于照护,乐事便可能酿成意外。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陈某在某餐馆组织乔迁酒宴,顾某受邀参加。就餐期间,顾某与同桌李某、张某共同饮酒,三人共饮白酒近两瓶。聚餐结束后,顾某独自离开,下楼时在餐馆楼梯中段踏空摔下,致头部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顾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某餐馆、陈某、李某、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认知和行动能力下降。其未控制饮酒,亦未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餐馆作为提供酒席的经营场所,对部分就餐顾客可能醉酒、行为能力下降应当有明确预知,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应当进行预判并采取防范措施。但某餐馆未在楼梯间设置警示标牌,亦无工作人员进行引导,未履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陈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对到席人员的安全保障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其与顾某相识且明知顾某饮酒,在其醉酒后离开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需对顾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张某作为同桌共饮人员,应当了解顾某的饮酒情况。在三人共饮白酒近两瓶的情况下,二人放任顾某独自离开,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需对顾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馆赔偿3万元,陈某赔偿2万元,李某、张某分别赔偿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该案的核心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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