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8日,长江日报微信公众号推出深度报道《绿皮火车上的老板》后引起强烈反响。如何优化营商环境?如何让民营企业更好发展?如何让努力者有更多努力机会?记者就其中读者最关心的问题,采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小健、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帆、武汉理工大学教授申来津。

9月25日是中秋节,当晚7时许,程鑫独自背着背包,在武昌火车站坐绿皮火车去十堰谈生意。记者陈勇 摄
破解挤绿皮车跑市场困局
在讨论中,读者问得最多的是,坐绿皮火车跑生意拖慢回款和偿债效率,这种“惩戒反向阻碍债务清偿”的矛盾,如何破解?
秦小健:民营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并不意味着经营价值和偿债能力完全丧失。限制消费措施若过度影响必要商务活动,会形成“限制经营—收入下降—偿债困难”的负向循环,既影响债权人权益,也增加企业恢复经营成本。执行既要防止逃债,也要避免因措施不当压缩偿债能力。
细化限制消费措施,对恶意逃废债的严格限制高消费,对仍有经营能力、主动申报财产并积极还款的,允许就必要商务活动申请,由法院结合出行目的、合同订单、履约记录审查;
建立经营性需求的快速审查机制,对确需跨区域洽谈订单的,提交客户邀约、合同等证明,法院核实后依法处理;
将经营便利与偿债责任挂钩,获准经营者定期报告经营收入和还款情况,对隐瞒财产、虚假申报或借商务活动规避执行的,依法从严处理。
杨帆:先把现有“口子”用足。限高是为了促使还债,不是断人生路。现行规则已允许因经营必需、经批准后乘坐受限交通工具,关键是让规则看得见、办得快:条件公开、线上受理、限时答复。
再从“一刀切”转向“分类管”:对诚信履行、正在还款的,凭订单、合同核验后给予出行便利;对转移财产、拒不申报的,从严从紧。
最后要守住底线,放宽不是放任,申请要留痕可查,建议统一材料清单和时限,限定行程、席位与期限;对弄虚作假的,收回便利、从严惩处。
申来津:这是善意文明执行中的典型悖论:限高本意是促进债务清偿,严苛的出行限制反而削弱经营能力,形成“越限制、越难还钱”的负向循环。
破解不能简单取消惩戒,核心是区分消费目的,把“高消费享乐”和“维系偿债能力的必要经营出行”做规则切割。现行司法解释已预留出口,但属个案批复模式,缺少普适化、标准化规范。
规则完善上,首先细化因经营所需的临时出行许可制度,将商务洽谈这类直接关系营收和偿债的出行区别于旅游、度假类高消费;其次建立标准化申请、举证、审核流程,由企业提交合同意向、出行证明、营收还债记录作证据,法院快速审查;同时配套监管,只开放二等座等普通席位;还要强化约束,若许可用于非经营用途,立即撤销并加重惩戒。
给诚信者留出重生空间
如何既打击恶意逃废债,又给诚信经营者留出重生空间?这个问题困扰了众多读者。
秦小健:企业暂时无力清偿与恶意逃废债表面上都是欠债不还,区别在于是否如实申报财产、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缺乏明确区分标准,容易出现恶意逃债者未受约束、诚信经营者却难以恢复经营的问题。
细化失信认定标准,将隐匿、转移财产,虚构交易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作为重点审查对象,避免把暂时经营困难等同于恶意失信;完善债务化解机制,对仍有核心技术、稳定订单的企业依法运用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对债务规模大、涉多债权人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加强执行与破产重整衔接;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持续还款、积极配合执行的依法及时解除限高、移出失信名单,对违反协议、隐匿财产的依法惩戒。
杨帆:关键是分清“不能还”和“不愿还”。能还不还、藏匿转移财产的,必须严惩;经营遇困但如实申报、积极协商、持续还款的,应认定为诚信。认定应看行为、看过程,不能只看欠多少。
给困境企业宽限不能以牺牲债权人为代价,所有和解或分期都应公开透明、平等对待。执行和解中的减债、展期应尊重债权人自愿。诚信履行应带来可预期的信用恢复,细化修复条件和办理时限,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解除相应限制。
申来津:核心是把握“过罚相当、分类施策”原则。
细化限高、失信名单适用条件,把主观过错作为重要考量,区分“有能力拒不履行”与“暂时无清偿能力但持续还债”,建立限高动态评估、临时部分解除的标准化规则。
打通执行与破产衔接通道,落实执行转破产、中小微简易重整、预重整制度,对仍有技术价值的负债民企用重整实现统一协商;对恶意转移资产的,追究拒执罪。
改变“限高一概一票否决”,允许以法院出具的积极偿债证明为参考,设置例外审查通道。第四,完善程序保障,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异议权,同时保障债务人救济渠道,实现债权保护和困境主体挽救的平衡。
帮助“优质企业”走出债务危机
背负历史债务、仍保有核心技术和经营能力的民营中小微制造企业非常普遍,如何帮助这类市场主体有序走出债务困境,是众多读者的呼声。
杨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可依法通过重整或和解脱困。重整能统筹多笔债务、引入投资、调整经营,保留技术和生产能力;协商基础较好的,也可考虑破产和解。
执行与破产应及时衔接,落实“十五五”规划部署,对符合条件的依法推进“执转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中止,为整体解决债务创造条件。
救治要考虑成本和责任边界,应完善适合小微企业的程序和费用支持;确无挽救可能的依法退出,企业重整也不当然免除经营者个人承担的担保责任。
申来津:“活封+分期偿债”属于执行程序中善意执行的个案措施,程序简便、无须进入破产,但高度依赖执行法官协调,缺少对全体债权人的统一约束力,部分债权人仍可单独起诉、申请执行,打乱分期还债计划。
从破产法与执行衔接视角,庭外债务和解、破产重整,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简易重整,是更体系化的路径。
重整专门面向有技术、运营价值、仅陷于债务流动性危机的企业,启动重整可在法院主导下与全部债权人达成一揽子清偿方案,重整计划一经裁定对所有债权人有法律约束力,可阻止个别债权人单独执行查封,这是“活封+分期还款”不具备的效果。
考虑到中小微企业负担重,《企业破产法》修订及各地实践的中小微企业简易重整、庭外和解预重整机制更适配:先庭外磋商,取得主要债权人支持后转入司法程序,简化流程、降低成本。执行程序中,法院可对具备挽救价值的企业启动“执行转重整”。
路径选择应尊重意愿,债务简单、分歧小的适用“活封+分期偿债”;分歧大、存在多头执行的,引导执行转重整,一揽子化解债务。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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