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款返还公告

10月19日

长春国资微信公众号发布

长春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款返还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长春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无效,现依法向全体认股人返还股款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2026年10月15日至2027年1月15日)现场申报。逾期未申报仍可主张权利,但会影响办理进度。计息截止日:2026年10月15日,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自缴款日起算,已领取股息从利息中扣减,利息个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二、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仅限工作日现场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五马路与汪清街交会新民回迁1号楼3单元 0108室,联系电话:18504300518

三、申报必备材料:1.债权申报书原件;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款缴款凭证原件(股权证、缴款收据、转账回单等);4.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精确到支行的开户行);5.委托代办: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明;6.受让取得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转让方身份证件及真实性录像;7.继承取得股权:继承公证文书,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录像材料。

四、重要提示:申报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实、缺失造成返还失败或延迟,后果自行承担。审核完成后,股款本金及扣税后利息拨付至申报人提供账户。未尽事宜由本公司另行通知。特此公告。

长春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5日

注:《债权申报书(自然人/法人版)》模板可现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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