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被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周某1981年生,有前科,是一名货船船主。因其自己快艇上的发动机经常维修,便萌生盗取他人发动机的念头,甚至偷上了渔政执法艇。2025年9月3日凌晨1时许,周某乘货船A行驶至长江某水域时,操作船上吊机,将该货船上的小快艇放至水面。
随后,周某驾驶小快艇到达公用码头,将小快艇停靠在一艘渔政执法艇旁,并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刀和起子,将固定渔政执法艇的铁链和缆绳撬开、剪断。
为避免码头看护人员发现,周某又将执法艇拖至江对面的平缓水域,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老虎钳、手摇绞盘等工具将渔政执法艇上的发动机卸下,放到自己的小快艇上。
之后,周某任由渔政执法艇随江漂流,自己则驾驶小快艇携带盗窃来的发动机顺江而下,与正在上行的货船A会合。
当日上午6时许,被盗渔政执法艇在下游被人发现。船体基本完好,除发动机不见外,供油系统和前舱两侧玻璃等被破坏。被盗发动机已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经有关部门认定,被盗时该艘渔政执法艇价值99375元、该艇发动机价值46914元。
庭审中,周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盗窃数额应以被盗发动机的价值认定,不应以整船价值99375元计算,理由是“被告人主观上仅有盗窃发动机的故意,客观上未对整船形成有效占有”。辩护人还认为,周某没有实施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他将执法艇移动至江北岸,拆卸发动机,随后逃离现场、弃置执法艇,整个过程中没有打砸执法艇的行为,拆卸发动机采取的是通常的方式,并不是破坏性的拆除,没有造成执法艇船体损坏。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为实施盗窃,在凌晨时段将停泊于固定码头的执法艇拖移至长江对面水域,该拖移行为在空间上已使该整体财产完全脱离原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超出单纯拆卸发动机的行为范畴,对整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非法占有、控制状态。且周某继而实施的拆卸、遗弃行为,是其非法控制整船后的延续和最终处置,故其行为侵害的财产法益,应及于被其非法支配并置于危险状态的整船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从主观犯意层面看,周某作为长期从事水上运输的从业人员,应当明知将一艘无动力、无固定快艇遗弃于通航的长江航道所具有的碰撞、丢失风险,但其并未采取送回原处、固定等措施而是任其漂流,该遗弃行为表明其对快艇置于危险状态持放任态度,也进一步反映了其对整船进行控制并随意处置的非法占有概括故意。综上,被告人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控制整船的概括性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移占有整船的行为,本案盗窃数额应以整船价值99375元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一艘价值99375元的快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活动扳手一个、老虎钳一个、起子一个、省力滑轮一套、爆闪灯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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