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全椒县市场监管局
通报多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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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起典型案例
为强化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紧绷安全之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选取两起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2026年7月30日,滁州市琅琊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移交线索核查发现滁州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1号烟花库内违规存放超标违禁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滁州市琅琊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98条B档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2月22日,滁州市来安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开展现场核查,发现来安县某烟花爆竹经营部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1326箱。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涉案数量巨大,涉嫌刑事犯罪。滁州市来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来安县公安局处理。2026年5月27日,该经营部店主被来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公布6起典型案例
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扎实推进“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两项民生实事,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强化以案释法、深化警示教育,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全椒某配送网店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必要的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查案
2026年5月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对运营“某外卖”平台的全椒某配送网店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经查,该平台上的入网餐饮商户共19家,其中10家存在资质公示不合规情形:6家未公示有效餐饮经营资质,3家公示备案卡已过期,1家公示资质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2026年6月26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负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法定责任。本案通过依法处罚督促平台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以新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为契机,引导同类平台规范经营、诚信运营,警惕“重入驻、轻审核”倾向,确保入网商户资质真实、有效、匹配,从源头阻断无证无照商家线上经营,共同守护群众线上订餐安全。
案例二:全椒县某餐厅持过期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6年6月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交办线索,反映全椒县某餐厅在某外卖平台上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涉嫌过期。经查,当事人在该外卖平台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截至检查时已经超过有效期。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27日重新办理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但未在外卖平台上及时更新有效资质信息,存在未持续公示有效经营备案信息的违法行为。2026年8月5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入网餐饮经营者未持续公示有效经营资质的典型案件。当事人虽线下已换发新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但未及时更新外卖平台公示信息,线上线下资质信息脱节。本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商户,资质备案不是 “一上传就完事”,当备案证件到期、信息发生变动时,必须第一时间更新平台公示资料,确保线上线下资质信息一致。
案例三:全椒县某蛋糕店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餐饮服务案
2025年12月23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平台入驻网店“某西饼屋”涉嫌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查,当事人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能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系伪造的许可证。当事人通过伪造许可证经营该网店期间,线上违法期间合计订单248笔,用户支付金额合计17043.43元,结算价格合计1897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11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资质合规是实体经营和网络经营的红线底线。本案例系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典型案件,当事人企图以虚假资质获取平台准入资格,性质恶劣,属于“两高”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提及的“幽灵外卖”类违法行为。本案警示各类餐饮经营者,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许可资质入驻网络平台,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强化资质核验,严把入网审核关口,坚决防范伪造证照商户上线经营。
案例四:全椒县某农贸市场附近猪肉铺使用生鲜灯案
2026年3月13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全椒县某农贸市场附近售卖猪肉的商铺存在使用红光照射猪肉的行为。经查,该处3家肉铺存在使用红色光源的生鲜灯,明显改变了肉制品的真实色泽,掩盖了食材本身真实感官性状,易对消费者选购造成误导。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全椒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违规使用生鲜灯易掩盖肉制品色泽暗沉、新鲜度不足等问题,干扰消费者客观辨别食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本案警示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应当客观呈现食材原貌,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同时督促市场开办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常态化排查整改违规照明行为,维护食用农产品公平交易秩序。
案例五:全椒县某食品加工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案
2026年4月18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全椒县某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前提下,在企业厂区内设立面积约200平方米的大肠加工车间,自2026年4月1日起,组织开展猪大肠(含大肠头)清洗、预煮、冰镇、包装等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6年7月10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前,不得再次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加工应当依法办理登记证,并规范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本案依托群众举报线索查办,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台账记录缺失等违法行为,充分彰显群众监督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重要作用。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后方可开展加工经营活动,并落实溯源台账管理要求,从源头防范无证加工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六:全椒县某牛排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8月25日,根据举报线索,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民警,对全椒县某牛排店开展联合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开展铁板“牛排”制售餐饮服务,其操作间冰柜内存放“牛排”原材料“法式烤排”共52袋,配料表标注原料为鸭胸肉,而店铺内广告牌上标注为“网红铁板牛排”,菜单上也均标注“牛排”,无原料为鸭胸肉的提示语。经抽样检测,上述法式烤排原料中不含牛源性成分,含鸭源性成分。当事人使用鸭肉冒充牛肉,属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且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全椒县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9月3日将该案移送全椒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典型意义:餐饮经营应当如实标注食材信息,严禁以假充真、掺假掺杂。本案依托举报线索,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开展协同检查,经检测查实当事人以鸭肉冒充牛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法依规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是落实食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的典型案例。该案警示餐饮经营者,食材真实是经营底线,不得通过隐瞒原料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欺骗消费者,此类以假充真、牟取暴利的行为一旦达到法定金额标准,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滁州应急、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好全椒
编辑:张璇
投稿邮箱:czrbxm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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