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走个体户,想藏劳动关系?男子工作五年半社保零记录获赔

秦楚风讯(十堰融媒记者 何利)入职五年半,陈某没签过一纸劳动合同,社保账户里也始终没有他的缴费记录。2023年2月,他离开这家工贸公司,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了他全部请求。一审判决最终给出相反的答案:劳动关系成立。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某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名下个体工商户发放工资,试图规避劳动关系及社保义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

2017年8月,陈某入职一家工贸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工作,月薪3500元。直至离职,公司始终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陈某每天到公司上班,日常工作安排、考勤、值班、请假等,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每月工资,由公司管理人员转账支付。

陈某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五年半,社保却一直没有着落。他多次向公司负责人询问无果后,于2023年2月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

对此,涉事公司提出:工资系由个体工商户发放,走的并非公司账户,陈某不属于公司员工,公司不应承担相关用工责任。仲裁委最终驳回了陈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陈某不服,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工作过程受公司管理、调度与考核,薪酬标准由公司确定并审批发放,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用工特征。工资通过个体工商户账户转账,仅为发放形式,不影响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

据此,茅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该工贸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陈某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离职,公司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500元。

一审宣判后,工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法院组织各方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若逾期未履行调解协议,则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承办法官介绍,实践中,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通过个体户、外包、合作协议等方式“包装用工关系”,试图割裂劳动关系,逃避社保、经济补偿等法定责任。劳动关系认定重实质、轻形式,只要存在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性管理、固定报酬发放、劳动属于单位主营业务等情形,即便通过第三方或个体户账户发薪,依然成立合法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变相手段规避劳动法义务。

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遇到隐形用工、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等情形,应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明细、审批单据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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