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购车补贴”没拿到,能要求商家赔偿吗?太仓法院判了

近年来,国家大力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各类消费补贴密集出台,在促进消费、惠及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补贴政策具有阶段性,并会根据实施情况动态调整,可有些商家为冲销量,随口许下“百分之百拿到补贴”的承诺,一旦落空便推卸责任。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购车补贴承诺未兑现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1月,江苏省发布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个人消费者报废符合条件的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给予补贴20000元。后该补贴政策作出调整,同年9月29日起实行“先领资格、再申报补贴”的摇号方式,并向社会公示。

2025年10月,王某至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一辆新能源汽车。洽谈中,王某特意询问若最终无法取得补贴如何处理,该公司销售明确答复“百分之百包拿到”。吃下这颗“定心丸”后,王某决定购车,随后报废旧车、注销手续,备齐了申领条件。但他接连参加两轮摇号均未中签,20000元补贴落了空。交涉过程中,公司却改口称补贴政策已向社会公示,应由消费者自行申领,公司“包办”不了。王某认为该承诺损害其信赖利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补贴款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合同订立前的磋商阶段,基于诚信原则,经营者负有如实告知、审慎核查的优先合同义务。本案中,某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经营者,在补贴政策已于9月底调整为摇号并向社会公示的情况下,未审慎核实政策实施方式即向王某作出“包拿到”的确定性承诺,致使王某产生信赖并作出购车决定,该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对王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负有过错。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有条件通过公开渠道了解政策变化,其过度依赖口头承诺、未主动核实,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王某信赖利益损失情况,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王某14000元。

太仓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补贴承诺非戏言,轻率许诺须担责。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订立前的磋商阶段,当事人虽尚未形成合同关系,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互负如实告知、审慎核查等先合同义务。相较于消费者,经营者更便于掌握政策信息、判断政策风险,对消费补贴的申领条件和实现可能性应当清楚知晓,不能为促成交易,轻率作出足以引致错误信赖的积极虚假陈述。同时,消费补贴政策由政府制定并公开发布,消费者在作出购买决定前,也应主动了解补贴的申领条件、名额限制和实施方式,理性看待经营者的口头承诺,避免因政策调整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融媒记者:薛海荣

融媒编辑:唐倩

校对:任袁苑(见习)

责任编审:夏凤丹 郑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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