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公布5起计量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秩序,2026年以来,商洛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商超、水果店、零食超市、零售店等重点民生消费场所,紧盯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不规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等突出问题,扎实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计量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以监管“力度”守护计量“精度”,以计量“小切口”回应民生“大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某批零部使用超期未检电子计价秤案

2026年7月10日,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批零部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超过检定周期未申请周期检定,继续用于贸易结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电子计价秤检定周期届满后,原检定证书不能作为检定合格的有效证明。经营者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临近有效期主动报检,不能以“一直使用正常”为由继续用于结算。先停用、再检定,是控制交易风险的基本要求。

案例二 某超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电子计价秤案

2026年4月13日,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超市5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擅自投入使用,经提醒告诫和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整改,继续用于贸易结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本案当事人收到提醒告诫后逾期未改。限期整改是落实法定义务的具体要求,不是可选项,经营者对监管指出的问题应立行立改,不能心存侥幸。

案例三 某零售店未按规定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案

2026年9月2日,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民生计量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零售店部分商品价签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斤”,且同一商品的价签与购物小票计量单位标注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洛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贸易结算应当规范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价签标示“斤”等市制单位,本身不符合法定计量单位使用要求;价签与购物小票计量单位不一致,又容易让消费者对计价单位和应付金额产生误解。经营者应同步规范价签、小票和收银系统,确保同一商品从标价到结算口径一致。

案例四 某零食超市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6年9月15日,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民生计量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零食超市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未张贴检定合格标识,仍持续用于贸易结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零食超市客流量大、交易频次高,是民生计量重点监管业态。本案警示经营者必须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和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责令停止使用是及时阻断计量失准风险的必要措施,经营者完成整改并经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案例五 某水果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电子计价秤案

2026年9月18日,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民生计量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水果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擅自投入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水果店电子计价秤直接影响消费者付款金额,是群众日常消费中感受最直接的计量器具之一。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做好首次检定和周期检定,确保器具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检定证书、检定合格标识与所用计量器具一一对应。

来源:商洛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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