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头盔
作为骑乘者
最后一道防线
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
但是
总有些人不听劝
“光着脑袋”上路行驶
滨州交警持续开展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
并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
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
引以为戒 文明规范出行


违法行为人:董某新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3日
违法地点:黄河二路渤海十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赵某辉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3日
违法地点:黄河五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齐某竹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1日
违法地点:高十路新五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张某南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1日
违法地点:黄河十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王某胜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0日
违法地点: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与胡台沟路交口(老家乐福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孟某营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9日
违法地点:无棣县国道339与信河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庞某芳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9日
违法地点:无棣县国道339与信河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张某魁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9日
违法地点:阳信县新340与阳劳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张某芹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3日
违法地点:邹平市黄山二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链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来源:滨州交警发布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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