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这些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曝光

安全头盔

作为骑乘者

最后一道防线

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

但是

总有些人不听劝

“光着脑袋”上路行驶

滨州交警持续开展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

并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

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

引以为戒 文明规范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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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董某新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3日

违法地点:黄河二路渤海十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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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赵某辉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3日

违法地点:黄河五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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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齐某竹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1日

违法地点:高十路新五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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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张某南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1日

违法地点:黄河十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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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王某胜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0日

违法地点: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港城路与胡台沟路交口(老家乐福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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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孟某营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9日

违法地点:无棣县国道339与信河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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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庞某芳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9日

违法地点:无棣县国道339与信河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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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张某魁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9日

违法地点:阳信县新340与阳劳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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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张某芹

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3日

违法地点:邹平市黄山二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链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来源:滨州交警发布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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