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枣庄市民政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对5家单位依法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上述5家单位均存在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问题,且情节严重。
经查,上述社会组织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枣庄市民政局决定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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