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追讨3万余元转账被驳,法院解释原因

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情侣分手后追讨转账的纠纷。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小王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小王和小刘曾经是情侣。分手后,小王诉至法院称,恋爱期间小刘以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共53136元;双方分手后,小刘仅偿还21343元,尚有31793元未还,故要求小刘偿还这笔钱及利息。

小刘不认可这是借款。她辩称,恋爱期间二人会通过相互发红包、转账、赠送礼品增进感情;小王向其转账是自愿赠与,也未在任何一笔转账中备注该款项为“借款”,双方从来没有借钱的约定。此外,两人分手一年多后,小王才提出索要之前赠与的款项,不符合正常借贷关系的常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主张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向小刘出借的款项,小刘则抗辩该款项是情侣间的赠与。鉴于款项交易发生在二人恋爱期间,加之该期间的转账金额未明显超出双方微信沟通的赠与礼物价值,小王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分手后曾就部分款项达成债权债务约定,小刘也已基本按照约定完成还款,可以认定小刘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围绕情侣间转账、发红包、互赠礼物,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两个要件。若情侣之间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或通过微信、短信等记录确认款项属于借款性质,即便没有出具书面借条,也可以认定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中,二人未签订书面借条,但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分手后转账款项的性质进行了确认,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就该时间段内的转账性质在分手后重新达成债权债务关系,该部分可以认定为借款性质。就其他款项而言,小王在转账时并未明确注明是借款,或通过其他书面方式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双方恋爱期间存在频繁资金往来、互送礼物等行为,均应视为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

情侣间转账、发红包、互赠礼物,是表达情感的常见方式。除带有特殊寓意的“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通常被视为情侣之间的赠与外,其他转账在没有签订借条的情况下,分手后一方能否以借款名义要求对方返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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