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创新美兰(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兰股份”或“公司”)、徐长才、徐长桂、沈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5年1月,美兰股份董事徐长桂因个人家庭开支需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2025年6月归还借款本息;2026年3月,董事徐长桂因个人家庭开支需要,再次向公司借款50万元,2026年6月归还借款本息。
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安徽证监局决定对美兰股份、时任董事长、董秘徐长才,董事徐长桂、财务负责人沈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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