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斗气高速飙车还扔玻璃瓶!深圳两司机因危险驾驶罪双双获刑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案件:两名司机铁头(化名)、狂飙(化名)因斗气在高速上飙车,最高车速一度达到176公里/小时,其中一人还在途中扔出玻璃瓶。该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人因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据公布案情,事发当天中午,铁头载着妻子在高速上正常行驶。狂飙在未开启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近距离超速变道,切到铁头车前。铁头随即踩油门追赶,与对方并排行驶并阻拦其超车;狂飙反复踩油门提速,铁头紧紧跟随,两车最高车速一度冲到176公里/小时。其间,狂飙拿起玻璃瓶朝铁头车辆扔去。

铁头随后猛打方向盘撞向对方车辆,撞击后双方停车报警。从别车拦路、竞速追逐直至车辆相撞,持续近五分钟。经鉴定,铁头车辆损失1.8万余元,狂飙车辆损失1.7万余元。公安机关先对二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6月19日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铁头和狂飙出于争强斗气的主观心态,在高速公路上相互阻拦、交替追逐竞驶,最高时速比道路限速高出近50%,危险程度极高。追逐途中投掷玻璃瓶、故意撞击车辆等过激行为,不仅将自己置于险境,还严重扰乱高速通行秩序,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二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检察机关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两人提起公诉,最终两人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深圳检察官提醒,高速公路上车速快、车流密,任何一次别车、追逐、投掷物品都可能引发事故。行车途中如遇到他人违规变道、强行超车,请保持冷静,切勿“以怒制怒”。记得保存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用法律维权。开“斗气车”,从来没有赢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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