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抢行,未礼让直行发生事故…

乌海市海勃湾区,一辆汽车右转弯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定责】:汽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转弯车辆应当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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