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彰显市场监管执法威力,持续深化“铁拳”行动,九江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儿童用品质量、药械使用安全等重点领域,坚持“严查一批、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案例一:
某食品厂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01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抽检报告,显示某食品厂销售的九江茶饼(桂花味、椒盐味、茶香味)检出不得使用的苋菜红和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问题源于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员处购进一批无标签、无合格证明的炒黑芝麻,未履行查验义务。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并整改,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02
案情评析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无标识、来源不明的原料更要依法检验,杜绝不合格原料流入生产环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既依法惩处,又充分考虑企业整改态度和实际危害,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主动纠错。
案例二:
某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01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案源线索,反映当事人在小区电梯半月维保中,仅由1名维保人员作业。经查,当事人维保人员王某单独对4台电梯开展维保,却在电子维保记录中签上“王某”及“魏某”,其中“魏某”签名系事后补签,存在出具不实维保记录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02
案情评析
电梯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保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是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制度要求。本案查处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惩教结合,既依法处罚,又提出行政指导意见,帮助企业完善管理体系、查缺补漏,形成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有效机制,有力打击了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到位,为安全生产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三:
某羽绒服饰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的服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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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
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三款儿童服装抽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服装在充绒量偏差率、绒子含量项目上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次充好服装的违法行为,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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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评析
儿童体温调节能力弱、皮肤娇嫩,劣质服装易引发健康问题。本案既是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的基本举措,更是落实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定要求。通过严厉惩处掺杂掺假、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有效破除“劣币驱逐良币”市场乱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挽回消费者经济损失、提振消费信心。同时倒逼企业强化质量管控,推动行业提质升级,彰显市场监管的民生导向,凝聚政企社共治合力,筑牢儿童消费安全防线。
案例四:
江西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有限期商品案
01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
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接12345市民热线工单反映称其在江西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好孩子母婴特卖会”购买的“泰迪熊”艺术纸尿裤为过期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9月起购进2024年8月已到期的纸尿裤共409包,在网店以“2024年8月到期”等字样进行销售,由供货方代为发货。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过期后检验报告,此前已因同类过期产品被两次投诉。案发前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商品,且此前未受过同类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都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02
案情评析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销售失效产品必将受到严格查处。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较为严格的责任,销售者只要从事销售活动,就必须遵守法律义务,不能通过事先告知或消费者同意来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本案通过对投诉线索的快速响应和依法查处,既惩戒了违法主体,也向全体经营者明确了法律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常态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过期失效产品销售等违法行为,全力筑牢产品质量安全屏障。
案例五:
某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01
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
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绿驹牌电动自行车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从九江市某自行车专卖店购进车架,随后擅自为车辆加装6块12V铅酸电池组,使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超过60V,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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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评析
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如加装大容量电池、解除限速、改变车体结构等)会严重破坏车辆的安全性能,增加交通事故风险和火灾隐患。严厉打击此类行为,有助于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遏制不正当竞争,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六:
瑞昌某精神病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药品及医疗器械、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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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及处罚结果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该院开展联合交叉检查,在抢救室、电休克治疗室发现已过期的医用氧气1罐、开口器1包、舌钳1包及医用纱布敷料1包,且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上述过期产品与有效期内产品混放并处于待使用状态,部分物品无法提供采购票据及使用记录。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使用过期药品及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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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评析
通过规范精神病院等特殊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储存、使用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患者就医安全。本案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了跨部门线索移送流程,提升了基层监管效能,也为同类特殊医疗机构多类药械违法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丨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

主办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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