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名成年男子小刘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欠下30万余元债务,债务即将到期。为偿还欠款,小刘要求父母办理25万元贷款帮其清偿,被父亲老刘拒绝。次日,小刘携带两份《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到父母家中,逼迫老刘签字。
据母亲赵某证言,小刘情绪激动,将协议书拍在桌上,老刘一怒之下撕碎协议书。二人随即发生争吵,从屋内推搡至院子,并互相拳打脚踢。冲突中,老刘捡起地上扫帚击打小刘,小刘夺过扫帚还手殴打老刘。赵某在中间阻拦,最终将二人分开。经司法鉴定,小刘右手第5掌骨骨折,伤情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老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老刘多方筹措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向亲友借款,凑齐25万元转账给小刘。但小刘对这笔款项性质不认可,没有出具刑事谅解书。
庭审中,小刘提出二人虽存在血缘父子关系,但感情上已经断绝,请求法院对老刘从重处罚。老刘对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是情急之下教育儿子,希望不予处罚;辩护人提出老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主审法官晁岳强表示,本案是典型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存在多重争议焦点,必须全面审查证据,对核心争议作出认定。
法官表示,老刘在争吵中持扫帚击打小刘,主观上存在伤害故意,客观行为造成小刘轻伤二级后果,满足故意伤害罪全部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重点考察矛盾起因。本案导火索是小刘逼迫父母贷款还债,在要求被拒后,拿出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施压,主动激化矛盾,对案件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同时,老刘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筹措资金补偿被害人等多项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案件属于家庭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合全案,法院认为符合定罪免罚适用条件。
最终,法官综合考量案件起因、双方过错、家庭纠纷属性等多重因素,认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判决父亲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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